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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0-04-28 | 9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农办渔[2010]35号

【签发时间】2010年4月6日

【印发时间】2010年4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各海区渔政局:

  2009年,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通知精神,组织开展了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入开展2010年“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我部制定了《2010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2010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扎实做好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6号)要求,在2009年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推进“平安渔业”建设,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年”活动要求,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渔业安全生产治理和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渔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进一步加大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继续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宣传效果。结合“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和伏季休渔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特别是渔区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并自觉参与渔业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去年,我部已将渔业船员纳入了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范围,在八个沿海省和两个内陆重点省开展试点,取得了较好效果。今年,我部将扩大“阳光工程”渔业船员培训范围,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好培训工作。同时,继续开展渔船船东和船长专项培训,制订培训计划,创新培训方式,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培训效果。重点加大水上安全生产基本技能培训力度,积极开展以防风、避浪、防雾、安全避让和海上自救互救等为主要内容的渔业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渔民、特别是船东和船长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技能。

  (二)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平安渔业”建设工作进程。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明确创建标准,组织各地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争取各级地方政府加大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为切实提高渔港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去年我部启动了“文明渔港”创建活动,计划今年推荐考核一批“文明渔港”。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组织动员渔港所在地基层政府和各地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广泛参与创建活动,引导和支持渔港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改善渔港环境,改进服务和管理水平,切实提高渔港防灾减灾及安全生产水平。同时组织好考核推荐工作,严格按我部要求及标准和规定的时限,组织申报、考核和推荐工作,确保考核、推荐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以此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有关部门重视,加大渔港建设投入力度,完善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渔港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责,充实渔业安全监管队伍,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化建设,针对渔业生产特点和气候、灾害规律,以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形成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以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等场所为重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认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做好汛期、台风及重大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检查和应急值班工作。结合日常渔政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各类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组织落实做好2010年护渔行动、船名船号专项整治行动,渔政渔港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做好港口检查和海上检查,对不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悬挂船名牌的限期改正,对擅自涂改船名船号、使用无效船名船号和冒用他船船名船号的渔船按有关规定查处。

  (四)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间合作

  针对近期商船与渔船碰撞事故频发,给渔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认真落实农业部和交通运输部签署的《水上安全管理合作备忘录》,加强与海事部门合作,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坚决遏制碰撞事故多发趋势。加强渔民宣传教育,认真落实瞭望值班和防碰撞制度,并向重点渔区发放《东海区渔船防碰撞警示图》,预防和减少渔船与商船间的碰撞事故。为切实提高渔民防碰撞意识,在事故多发区域与海事部门开展联合巡航,向广大渔民群众发布航行通告和预警信息,突出抓好渔民防碰撞知识技能培训,支持鼓励渔船防碰撞系统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采取切实措施预防和减少渔船碰撞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渔船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渔业安全生产投入力度,继续强化渔船渔港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航标、渔港监控设备、环保消防设施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提升渔船渔港的安全保障能力。加快推进渔船自动识别系统(AIS)和安全监控系统建设,总结各地建设经验,制定系统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渔船与商船相关设备的信息互通,切实发挥系统的作用。加快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建设,加大岸台维护力度,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提升渔船安全通信保障能力。继续在沿海地区开展渔船救生设备配备补助工作,推广应用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提高渔船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

  (六)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以及渔船、渔港和渔业船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快制订事故预防和控制、应急救援和处置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渔船、渔机、网具、养殖机械、渔业通信导航及防灾救生等渔业装备安全标准,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操作技术规程。积极推动《渔船登记办法》、《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等修订工作。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执行,把渔业安全生产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大宣传力度。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继续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重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组织督促检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督促指导,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重点渔区、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渔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三)落实责任,完善机制体制。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贯彻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目标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要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制度,明确工作联系人,按本方案要求,及时通报各地渔业“安全生产年”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

  请认真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和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于每月3日前将统计表、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结材料报我部渔业局。并于每季度末和年底前将本季度和本年度的渔业“安全生产年”有关工作完成情况报我部渔业局。

 

  联系人:  渔业局渔船渔港处  朱宝颖

  联系电话:010-59192954

  传  真:010-59192929

  电子邮箱:boffad@agr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