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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违规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紧急通知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0-06-16 | 834 次浏览 | 分享到:

【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农办渔[2010]60号

【签发时间】2010年6月2日

【印发时间】2010年6月2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

  近期,我部接到有关方面反映,浙江省有几十艘渔船未经批准在安徽省建造。我部东海区渔政局会同浙江省、安徽省渔业主管部门对此进行了初步调查,结果表明情况基本属实。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渔船管理,确保国家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专案调查,坚决制止非法造船行为。浙江省部分人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到安徽省船舶修造企业、场点建造海洋捕捞渔船,是一起典型的规避国家海洋捕捞渔船“双控”管理的非法造船案件。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捕捞许可管理制度,冲击了国家的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和渔船安全管理制度。请东海区渔政局立即会同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以及两省工商、公安、交通、船舶生产主管等有关部门,成立专案组,对这一非法造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船舶所有人和违法违规情况,并依法从重从速处理,坚决制止非法造船行为。

  二、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非法造船的排查工作。根据《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造海洋捕捞渔船必须取得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船舶修造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渔业船舶修造资质。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高度重视,组织渔政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所辖地区的船舶修造企业和场点进行全面、彻底排查,重点排查芜湖、巢湖和马鞍山等沿江地市的船舶修造厂、港口码头在建渔船和修造企业资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专案组一并处理。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要主动加强与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非法造船和渔船船主等情况信息,共同做好非法造船的排查工作。

  三、严格执法,加大对非法造船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渔业法》和《国务院关于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等有关规定,加大对非法造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开工建造尚未下水渔船,应责令船舶修造企业立即停止施工,严格审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渔船修造企业资质的合法有效性,属非法造船和无资质造船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其检验,有关机构不得发放船舶证书,渔船不得下水作业;对非法下水作业的,当地渔业部门要坚决予以查扣,按“三无”船舶进行处理。东海区渔政局要会同长江流域渔业主管部门,加大水上执法,特别是长江沿线和入海口的执法检查力度,防止非法造船入海生产。对非法建造渔船的船舶修造企业,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函〔1994〕111号”的规定,根据其违法建造渔船情况,依法进行严厉处罚,未经核准非法造船的船厂、场点,要依法予以取缔。